北京语言大学基础数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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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信息〔2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础数据是学校的重要资源,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为提升校园信息化建设水平,规范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使用效率,优化数据使用流程,共享公共数据资源,支撑和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基础数据,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数据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建立和管理全校基础数据库。 第四条 基础数据是学校的公共财产,是各单位数据共享的基础,也是学校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和参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保障学校数据共享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第五条 信息系统采集和处理的基础数据,应遵循国家标准、教育行业标准及《北京语言大学信息标准编码规范》。 第二章 基础数据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学校基础数据按照数据来源和数据用途,划分为公共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及其他信息标准集。学校信息标准集应随着系统业务类型的扩展及时进行修订与扩充。
第七条 公共管理子集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机构信息等。 第八条 教学管理子集主要包含学生信息、学籍信息、课程信息、培养信息、排课信息、选课信息、成绩信息、学位信息等。 第九条 学生管理子集主要包含勤工助学信息、思政信息、奖惩助贷信息、就业信息等。 第十条 教职工管理子集主要包含教职工基本信息、扩展信息、校内调动信息、教职工考核信息、出国信息、进修培训信息、离退休信息等。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子集主要包含项目信息、成果信息、获奖信息等。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子集包含学校财务信息、单位财务信息、个人财务信息等。 第十三条 资产与设备子集包含房产、仪器设备信息等。 第十四条 其他管理子集包括:消费信息、上网信息、图书借阅信息等。 第三章 数据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学校数据管理的整体规划、数据标准和技术方案,审核数据使用需求,监控数据共享执行情况;协调各数据源产生单位进行数据治理工作。 (二)负责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工作,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妥善保管数据。 (三)建立学校统一数据交换中心,用于存储各业务系统数据交换所需的公共数据信息,公共数据均来源于各业务系统权威数据库。 (四)建立、维护并更新学校数据标准和编码规范,确保各业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制定和执行学校数据安全保障方案、制定学校数据流向模型、协助实现校内各类数据的使用需求。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是数据源的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管理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加工、存储、质量控制、备份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基础数据是学校的权威数据,数据产生单位须负责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并应遵循: (一) 《北京语言大学信息标准编码规范》。 (二) 应将用于交换共享的数据通过数据接口传送到统一数据交换中心,并提供相应的数据标准(数据字典表)。 (三) 禁止向数据使用单位直接提供数据,应通过学校统一数据交换中心提供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第四章 数据产生与维护 第十八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各类基础数据,均属于学校基础数据的采集范围,应全部进入学校基础数据库。 第十九条 数据的产生与维护遵循“谁产生,谁维护”的原则。学校各单位须对本单位产生的数据负责,保证本单位提供数据的权威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一) 权威性:各单位的数据必须真实,须经本单位业务人员、负责人审核。 (二) 完整性:各单位须确保数据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 规范性:各单位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的规范可用。 (四) 时效性:各单位须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过时数据的产生。 第二十条 完成数据交换接口后,如果用于交换的源数据结构或内容需要变更,数据产生单位需事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供变更方案,避免造成数据使用单位的服务异常。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全校数据的一致性及数据源的安全性,数据使用单位不得修改来自其他单位产生的基础数据,只能进行共享、引用和衍生数据。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升级或更换前,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历史数据不丢失。 第五章 数据共享、使用与公开 第二十三条 数据共享是指通过基础数据库向全校各单位及师生提供数据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基础数据的,可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基础数据使用申请表》(附件1)、《北京语言大学基础数据需求明细表》(附件2)、《数据使用用途说明及保密承诺》(附件3),经审核后,信息化办公室将脱敏后的数据交付申请者。申请者使用此数据产生的成果归属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级基础数据库是数据共享的权威库,申请者不能直接向数据产生单位索取数据或未经批准擅自收集和获取学校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基础数据的使用约定,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数据公开依照《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数据安全,数据产生和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所属信息系统进行岗位设置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对应的权限操作,并建立操作日志。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号和密码录入或修改数据。 第二十九条 属于保密性的数据,按其密级分别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数据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共享流通、数据的使用等应纳入业务单位信息化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 遵循和执行本规定较好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2019年9月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语言大学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校网技字[2017]1号)同时作废。 北京语言大学 2019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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