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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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信息〔20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所有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 使用校园网IP地址或北京语言大学域名 blcu.edu.cn的各级各类网站; (二) 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信息系统; (三) 与一卡通有关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四) 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五) 服务器、存储或系统集成类信息化项目; (六) 其他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项目。 以下类别不在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之列: (一) 购买个人工作用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电子图书、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 (二) 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北京语言大学为责任单位的项目; (三) 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应以需求为引导,统筹规划,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组织论证,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达到一定额度的信息化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共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业务性质、重要程度等确定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各单位应无条件按照等保测评及安全检测结果完成各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论证、申报、执行和运维。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 项目申请 在学校发布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后,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预期绩效、项目详细预算等做充分调研后,填写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至信息化办公室。 (二) 项目评审 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学校进行审批,确定经费来源。 (三) 项目立项 审批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并按照“谁需要、谁立项、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执行。学校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对于多单位协同开展的同一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任务最多的单位为立项单位,或各单位协商确定立项单位,由立项单位组织项目的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协助立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自建或购买的信息系统,除了符合单位自身的业务需求外,还需符合学校数据交换、数据共享及安全的要求,并遵循学校的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 校内经费或财政拨款专项经费支持的信息化项目,需经过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提出立项前应充分考察和对比同类项目在其他高校的使用情况、系统功能、成交金额、使用效果、实施周期、售后服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慎重考察项目实施单位(公司)的资质。实施单位(公司)应在本行业处于领先位置或具备成熟的软/硬件产品,并具备相关的实施经验;按照信息化项目的类别不同,一般须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研发资质、系统集成资质,信誉良好,并能够提供稳定、实力较强、经验丰富的团队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 项目启动 项目立项后,相关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采购,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 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三) 项目支持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该项目与学校其他系统的集成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学校预算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单位的主管处级领导是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等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技术支持。如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北京语言大学信息标准编码规范》。 第十六条 所有新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不得单独建设其他用户身份认证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各信息系统建设应与学校公共数据库、校园综合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等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完成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十八条 为节约学校资源,提高服务器、存储等设备的利用率,使用学校或财政资金建设的面向师生服务的信息系统,可申请部署在学校云平台上。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项目启动后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正式上线使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费在10万元以内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提交信息化办公室备案;超过10万元的项目,在自行组织初验后,需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项目终验。终验流程如下: (一) 验收申请 项目初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系统设计书、项目实施文档、技术资料、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具体见附件1、附件2。 (二) 验收组织 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参与验收。 (三) 项目终结 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的,该项目视为终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 项目终止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予以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确保建设完成的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项目立项评审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作为查阅、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运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维护的相关内容。项目验收结束后一般应提供1-3年维护服务,服务期满后,如有必要,需另行签订维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自建的信息化项目,以及未及时上报维护需求的项目,维护费用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各单位信息系统及相关的软硬件需统筹规划及部署。系统上线运行后,统一安置于学校网络与数据中心机房。对于有特殊需求的,需报经学校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操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经费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信息化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须在学校规定的预算提交期限内,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批准后,各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开展项目建设和付款。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单位及审计单位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取得的信息化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逐步推进信息化成果在更广范围内共享。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条款的解释权归信息化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2019年9月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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