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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21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校内外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更好的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络、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网站。

第二章 发布渠道

第二条 信息发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OA系统、数字北语、校外主站(中文、英文)、网站群及各二级单位建设的网站与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使用北京语言大学字样及标志的网站或系统内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员

第四条 信息发布员原则上须为经过培训的学校在岗在编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章 发布内容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互联网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有效的发布信息。

第七条 为提高信息浏览效率,各单位的信息发布员,须按照网站栏目分类进行信息发布,并严格核实发布信息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

第八条 任何信息发布员不得利用学校信息发布平台制作、复制、宣传或发布反动、色情、暴力及其他动摇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员如不能确定发布信息所对应的网站栏目,需向网站所属单位或运维部门进行咨询,不得随意发布。

第十条 信息发布员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方可上网:

(一)关系学校发展和改革大局的信息;

(二)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

(三)向其他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的信息;

(四)学校文件、规章制度、会议内容、校领导发言等内容;

(五)其他学校或各单位重要信息;

(六)学校内部工作秘密、工作信息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员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经过OA流程申请并通过学校保密办同意方可使用:

(一)涉及国家机关下发的非保密文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引用;

(二)涉及有关上级部门下发的非保密文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引用;

第十二条 任何信息发布员严禁发布以下类型信息: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及上级部门文件;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的工作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九)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十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三)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单位领导要严把信息安全关,对本单位信息员拟发布的各类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单位领导及信息发布员对于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具有监督的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员须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并在确保网络环境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严禁将账号借给他人。如因账号泄露造成损失,账号持有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校内保密办相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交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依法追究信息发布员及使用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条款的解释权归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信息化办公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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