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域名及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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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互联网络ICP及域名管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北京语言大学需要申请域名及信息系统ICP备案的单位或北京语言大学所属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单位、直属教辅以及校办企业所建立的且托管在校外并需以北京语言大学名义(需要提供北京语言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进行ICP备案的网站。 第三章 域名申请与备案 第三条 凡有对外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需求的校内单位,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域名,具体为: (一)学校机关、部、院、中心; (二)学校所属研究机构或组织; (三)学校团委同意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按照“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受理域名申请,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五条 申请的域名通过审批后,信息系统还需经过网络安全检测才能对外解析域名。在安全检测期间,暂开通校内域名解析,待安全漏洞修补完毕并通过检测后,再开通对外域名解析。 第六条 对于因重要活动、会议等需要临时开通的域名,其申请和管理参照常规域名进行,活动或会议结束后,域名由学校收回注销。 第七条 域名申请与备案 (一)域名申请包括独立域名申请和学校二级域名(即http://**.blcu.edu.cn)申请。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允许高校及其所属部门使用非学校域名。 (二)因网站情况特殊,需要申请独立域名的单位,须申请单位通过OA系统行公文请示,具体说明申请的理由、必要性等,经信息化办公室会签,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除非极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批准。 (三)独立域名的申请或者变更,需申请单位联系主机托管单位索取,并自行向北京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在进行独立域名备案时,须同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一式两份《信息系统备案表》,以便在公安机关完成网站备案工作。 (四)申请学校二级域名的单位,须先填写《信息系统备案表》,提交学校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域名命名规则 第八条 所有校园网主机的域名均以blcu.edu.cn为顶级域名,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校内各部门可申请使用该域下的二级域名。 第九条 域名一般需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域名采用英文字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 第十条 域名的拼写方案应体现所对应信息服务的特点,域名用字母(A-Z,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三条 域名服务因故需要临时暂停的,应安排在网络最少被使用的时间进行。 第五章 域名解析 第十四条 域名解析对应的网站必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的域名,信息化办公室有权随时收回。对于因用户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安全问题、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违反各种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学校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紧急关闭肇事用户的域名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五条 域名解析只能解析到规定范围内的IP地址上;对于申请后超过半年以上未使用的域名,学校有权在不告知的情况下直接收回,用户如需使用,需重新申请。 第六章 域名使用 第十六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度,遵守校园网管理规定,做好网站信息安全工作,防止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严禁私下转让或买卖。 第七章 域名撤销 第十九条 当域名因故不再使用时,域名使用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变更或撤消相应的域名。 第二十条 由于政策变更或其他原因,对已经使用但不符合规定的域名,或违规使用的域名,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向域名使用单位发出“停止域名服务”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后删除域名解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北京语言大学二级网站ICP备案管理规定》(校信息办字〔2013〕2 号)作废。 信息化办公室 2019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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